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王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於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