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台北漫步旅店有限公司
漫步旅居股份有限公司
漫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殷宜靖、邱秀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台北漫步旅店有限公司、原告漫步旅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漫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83,635元、1,272,356元、90,741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13,672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