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施慕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債務人陳妍臻即陳榆媗自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7083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起至陳妍臻離職止,對被告每月有新臺幣(下同)25,250元薪資債權存在,旨為求受償其對於陳妍臻之1,390,361元債權,是原告得受清償之利益為1,390,36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90,3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