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盧俐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羅氏醫療診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