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貿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