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枳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