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枳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