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蔡佳恬
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律師
李科蓁律師
被 告 滿堂紅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繹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繹書為被告滿堂紅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由李巧玲變更為周繹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法定代理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對造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法定代理人周繹書承受訴訟,代表被告續行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