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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倚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人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其中給付金錢部分為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其中請求刊登如本件判決主文及回復名譽部分之判決理由部分,應係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685元(計算式:1萬6185+4500=2萬06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