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馥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1,200元(計算式:[42,000元+2,520元]×12月×5年),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