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琬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