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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2號
原      告  徐立宸 
被      告  喬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