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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佑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經聲請人即原告擴張為新臺幣(下同)50萬5,7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其中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共32萬5,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353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5,510-2,353=3,157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3,614元,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457元(計算式:3,614-3,157=457元),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