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42號
原 告 濮震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稚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得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2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