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綺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0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