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楊桓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素貞
共同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來國際有限公司、美怡投資有限公司、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