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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代 理 人 吳盛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並敘明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