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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思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川興業有限公司、徐展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