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溫尚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共計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