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送達代收人 鍾禛(洞股檢察事務官)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錦鎰
裕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