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和愛月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晶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禾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一、債務人尚禾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玟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前二項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