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新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子凡
一、債務人東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姜子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