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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湛清、黃彩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彩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陳明向相對人黃彩絹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