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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惠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