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翡翠博物館有限公司、謝治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世界翡翠博物館有限公司、謝治平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10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
,並於同年2月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