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喬安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