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權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淳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伍佰捌拾元,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