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11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9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9593、W010170、W010462、W010463、W011151、W012315、Y067648、Y067649、EN00000000。
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