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勁光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勁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萊士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陳傳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