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旭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柏源之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經銷合約書、經銷商電子式交易買賣商品合約書、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之買方均為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