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富美即新安起重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富美即新安起重行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查本件聲請人新安起重有限公司、程富美即新安起重行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承租各型噸位吊車,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然依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聲請狀所附之發票四紙所載,債權人分別租賃予債務人,
故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應分別請求,超過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及第二項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