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謝子建」,請提出正確聲請人印文之聲請狀。若「謝岱家」為代理人,請提出聲請人委任「謝岱家」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委任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狀並有聲請人之印文及代理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