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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號BD027069、CI0000000支票二紙,提示日分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聲請人就上開二紙支票請求早於前開提示日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編
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期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請求利息
(年息百分之)
1
CI0000000
5,044,419元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6
2
BD0000000
6,033,896元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1日
6
3
CI0000000
966,959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2日
6
4
CI0000000
966,959元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