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體陳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為何?若欲請求利息,並陳報利息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