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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觀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