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川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