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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藍惠美向其借款,並指示聲請人將借款匯入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之帳戶,因相對人遲未償還借款,故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及藍惠美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借據載明借款人為藍惠美,聲請人雖將款項匯入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之帳戶,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並不當然成為借款人,應認相對人藍惠美僅係利用該公司之銀行帳戶作為指示匯款之帳戶,借款人仍為藍惠美,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負清償借款之責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