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可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仕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