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看娛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代 理 人 李弈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如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