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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酒酒肉肉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