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美世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聲請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票據種類欄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票據喪失欄位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
三、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本票」,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