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上豐化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180946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本票金額新台幣「190946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金額(「180946元」或「190946元」?)。若正確本票金額為新台幣「180946元」,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