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且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佳馨,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下方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V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