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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華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蓋用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登壽之印文或簽名的聲請狀底頁。(由於貴公司所蓋用法定代理人印文非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