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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登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為何?究為「AC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