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粟明德而非黃書賢,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下方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並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處應有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粟明德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