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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泰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相  對  人  許玉展 
            李喬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孟昭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曹慧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