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088號
聲 請 人 永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嘉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1年4月2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請求「……及自110年3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惟聲請狀所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為111年3月28日,二者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