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相 對 人 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相 對 人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572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64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6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5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