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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啟強 
相  對  人  黃冠嘉律師即黃怡欣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6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7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12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